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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调查核实,惠州市金善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建筑施工企业(详见附件1)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。依据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,我厅拟对上述企业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。
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依法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详见附件2)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30日,即视为送达。如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,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,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惠州市金善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建筑施工企业名单
2.惠州市金善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建筑施工企业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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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8月4日
(联系电话:020-83133711)